刷流量App负责人被捕数据造假触犯哪些法律
在互联网时代,流量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评价标准。这种行业生态固然无所谓对错,但若以错误的方式从中牟利,则不可避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最近发生的星援App负责人被捕事件,就是其中一个例子。(星援AppLOGO)
据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本周二发布的消息,星援App利用粉丝给明星“爱豆”刷数据的需求,疯狂牟利。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已被丰台检察院批捕,另外三名涉案人员警方仍在进一步工作。
为什么刷数据会构成犯罪呢?除了刷数据,刷单、刷评价等类似的刷量行为是否也不合法?除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是否会触犯其他法律?周公今天就来跟大家梳理一下各种“刷量”行为的四大法律禁区。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跟刷量有何关联?据媒体报道,星援App是一款模拟微博客户端,通过破解微博加密算法实现批量转发微博内容的应用软件。在收取费用之后,能够对特定用户和博文进行批量转发操作。例如,粉丝通过该App直接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充钱开通会员后,便可以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下绑定几十个到几千个不等的微博小号,疯狂为“爱豆”刷转发数量。除了星援之外,还有许多具有类似功能的App。因此,微博还特意将更改了功能,将特别高的转发数量改为只能显示“100万+”,而不是具体数字。
直观上,我们好像很难将上述刷量的方式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晦涩的专业词汇联系起来。但星援App的负责人以该罪名被捕,正是因为上文描述的模式与该罪禁止的行为相吻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86条,有三种形式: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第286条的条文释义,“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而该App的模式实质上是违背实名制的要求,通过批量开小号建立自动转发机制,干扰了微博原来设计的统计转发数量的功能。因此触犯了刑法第286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导致严重后果才会构成该罪名。后果严重的标准之一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而星援App凭借这种不正当模式,在半年时间内牟利800多万,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早已大大超出了定罪标准,负责人被捕也就不足为奇了。2刷单平台躺着挣钱?非法经营罪了解一下
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足不出户赚零花钱”的垃圾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大多是引诱他人在购物平台或应用商店上进行虚假交易、给予虚假好评,目的是提升相关店铺或产品的销量和信誉,也被称为“刷单炒信”。这些短信的背后,通常有专门的刷单平台。无论是购物平台的店主还是普通个人,都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平台则借收取会员费谋取高额利润。2016年,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首次肯定了这类平台的刑事责任。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建立“零距网商联盟”平台,通过广告、拉人等形式吸收淘宝卖家为会员。会员通过该平台接受和发布虚假交易任务,互相炒作实现信用等级或销量的提升。平台通过收取会员费和管理费、出售任务点、帮助他人提升信用等级、代会员进行空包虚假销售等方式获取利益。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创建并经营上述平台的行为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却并未取得。其次,李某利用平台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刷单的方式,实质上是在淘宝网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并以此牟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李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案件庭审现场
对消费者而言,销量、好评等都是网购时重要的参考标准,这些数据造假会对我们的购物行为产生误导,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本案开创了刑事处罚的先河,将极大有利于震慑其他不法分子,构建更加有序的行业生态。
3刷单平台会对购物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上文提及的非法经营罪之外,“刷单炒信”平台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要对购物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有“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之称的阿里巴巴起诉简世公司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阿里巴巴公司诉称,其电商平台淘宝、天猫网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评价系统,经过日积月累的长期积淀,成为消费者在海量商品中选择的主要决策参考之一。而简世公司设立的刷单平台“傻推网”,专门从事网络“刷单炒信”,虚构成交记录及用户好评,借此欺骗平台以及消费者,谋求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索赔216万元。法院认为,简世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影响到淘宝、天猫两大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破坏原告努力营造的公平、透明、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判处简世公司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20.2万元。可以看到,“刷单炒信”的行为不仅涉及非法经营,而且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严重损害了购物平台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严重危及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落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另外,即使不是建立、组织刷单平台,个人单纯的刷单行为也有可能违反与购物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淘宝的《服务协议》第4.3条明确规定,用户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4花钱暗刷点击量?合同无效!
今年5月,北京发生了一件“怪事”:合同一方依约提供服务后收不到酬劳,诉至法院,却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且双方当事人的获利都被没收。个中原因,就不得不提到下面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了。
该案的被告许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常某寻求“暗刷流量”服务,以提高自己的游戏的点击量。由于许某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因此被常某告上法庭。这条流量背后的灰色产业链也因此浮出水面。刷量的方式有很多,如通过设置奖励吸引用户点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等,并非所有方式都不合法。那么,什么是不合法的“暗刷流量”呢?根据法院的走访结果,暗刷流量涉及“js暗刷”与“机刷”,前者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在某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当用户访问该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就能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是用户对此并不知情。后者的实现方式相似,区别在于js暗刷是真实用户点击,而机刷就是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这种“暗刷流量”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搭其他网站或者app便车的方式,来刷其自身游戏的访问量,并且不被相关用户知晓。
法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既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又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根据《合同法》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并收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进而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院的判决也正体现了对流量欺诈行为的零容忍。互联网技术和流量至上的时代特点,带来了流量造假问题和背后的黑色产业链。这些产业链通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与产业链和行业业态紧密结合,并且具有极快的迭代速度和较强的隐蔽性。对这些问题的治理,是国家近年来越来越重视的课题。今天周公介绍了好几个“全国首例”的案件,这些案件也表明了法院等国家机构对治理相关互联网黑产的决心和探索实践。
而作为消费者,无论是支持喜欢的明星,还是购买商品或服务,流量造假都会扭曲其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这些现象最终反噬的还是我们自己。因此,希望大家都可以用有序、合法的方式来利用互联网,拒绝使用违法的软件或平台,为净化网络空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免责】本文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及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者寻求针对性解答。往期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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